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最终判:中国乔丹败诉,25类商标和图形被撤。
资料显示,乔丹和中国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姓名权,乔丹认为中国乔丹体育注册使用的商标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
2000年之前, 还没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名词。2000年,原名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的一家公司,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这家公司成立于1984年,略带讽刺意味的是乔丹在这一年通过选秀进入了NBA。
2002年4月16日,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了包括「乔丹」、「QIAODAN」在内的多个商标,其中还包含了乔丹的两个儿子「杰弗里乔丹」和「马库斯乔丹」两个商标。在之后几年时间里,乔丹体育公司逐渐发展壮大,曾独家赞助第十一届全运会运动装备。乔丹体育仅2010年一年的销售收入就达到了惊人的29.1亿元,这其中,「乔丹」这个商标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2012年2月24日,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正式宣布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乔丹的姓名和形象,案件随后展开审理。乔丹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表示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多达78个相关的商标,但乔丹的要求随后被驳回。
乔丹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再度驳回了乔丹的诉讼。2012年5月,乔丹将乔丹体育告上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再度败诉。而就在这时,乔丹体育公司却突然展开反击,将乔丹告上了法庭。
2013年4月7日,乔丹体育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起诉运动员乔丹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让乔丹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的名誉,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金。乔丹体育方面当时表示,公司原计划在2012年3月底挂牌上市,然而由于运动员乔丹的诉讼,拖延了公司上市。
2014年11月27日至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乔丹与乔丹体育相关案件的审理,审理的结果为乔丹败诉。
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的侵权问题进行了审理,最终裁定乔丹证据不足,乔丹体育胜诉。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了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的案件。201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最终的结果:撤销汉字「乔丹」的商标。
2020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信息显示,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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