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申请注册了“米记米芝蓮”商标,并核定使用在果汁、奶茶等饮料类产品上。为此,在全球美食界发布餐饮评级的米其林公司认为,该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MICHELIN”商标的翻译,故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米其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01 餐饮指南米其林起诉商评委
在案证据显示,“MICHELIN”在我国多被译为“米其林”,由轮胎堆叠而成的白色卡通形象常出现在其轮胎产品的广告中。我国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曾多次认定“MICHELIN”商标在“轮胎”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米其林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1900年,米其林公司出版了包含餐厅、地图、加油站等汽车旅行信息的《米其林指南》一书,1926年开始以星级标注餐厅等级,而《米其林指南》最早在我国香港地区被翻译为《米芝蓮指南》。
2017年11月28日,“米记米芝蓮”被核准注册商标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向商标部门提出宣告无效请求,理由是米其林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米芝蓮”为其英文驰名商标“MICHELIN”的另一中文翻译,是“MICHELIN”系列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较高知名度。“米记米芝蓮”商标的注册,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和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评委裁定没有支持米其林公司的请求,米其林公司遂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裁定,并重新作出宣告无效裁定。
02 应对驰名商标树立更高保护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定,“MICHELIN”被翻译为“米其林”或“米芝蓮”,是因为普通话与粤语的发音差异。此外,米其林公司还提交了大量的新闻报道及行政机关的在先裁决,证明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米芝蓮”已经与“MICHELIN”建立了对应关系,故法院认定“米芝蓮”是对“MICHELIN”的翻译。
法院认为,董某将“MICHELIN”的翻译词语作为商标注册,使得相关公众在看到“米记米芝蓮”商标时,极易联想到“MICHELIN”商标,从而损害米其林公司的权益。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米记米芝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应予无效。
法院认为,商标权人缔造一个驰名商标的成本极高,所以应为驰名商标树立更高的保护标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近似标志的行为,也被依法禁止。
本案中,饮料类商品与轮胎商品的差异很大,为何“米记米芝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米其林公司对“MICHELIN”商标享有的权益呢?法院介绍,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会不断加强其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关联性,希望使消费者一看此类商品就联想到某个商标。像米其林公司这样将核心商标使用在与其主要商品有较大差异的领域,是一种颇具风险的商标战略。但归根结底,商标只是企业经营的工具,盈利才是目的,如何利用自身商标获取更多的经营收益,是每个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环境做出的综合性的商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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